责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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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德議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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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德责任

主要思想家

苏格拉底  · 柏拉图
亚里士多德 · 阿奎那
休谟 · 康德
边沁 · 密尔
齊克果 · 尼采
罗尔斯  · 诺齐克  · 辛格

列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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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liability),中文原意為「本任應管辦一切分所應為之事」[1];可以分为法律责任道德责任,亦可指個人或組織的責任[2]。通常是指因為某種規範或當事人間約定,而發生使當事人負有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。一般说来,發生法律责任的要件是比發生道义责任的要件更加嚴謹些,效果也更加嚴厲,但这也不一定。

一般認為,任何個人和團體都需要為自己的言論與行為負責,且一些觀點認為,不獨政府機構和營利機構,即使是非營利機構非政府組織,也有其社會責任存在,單單有著善意,不代表這組織能負起社會責任,而近來對非政府組織的社會責任的關注也在增加。[3]換句話說,有理由認為,非營利機構等各種非政府組織,和所有其他團體與個人一樣,必須要對自己所說的和所做的負起責任。

法律责任[编辑]

法律责任是指源於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間的契约而产生的法律效果。在大多數情況是在違反法律或契約之後,責任的內容才會具體顯現。例如:違反刑法的規定,行為人會有刑事責任;違反民事契約,當事人通常要負債務不履行的責任。

當事人負擔某種民事責任之後,會因此對他人負有特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(例如:侵權行為的法律效果即是損害賠償責任),而對於他人負有特定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,正是「債」的本質。(漢字「債」即是由「人」字旁與「責」所組成)。因此,在法律上,責任義務概念上密切相關,所指涉的都是法律效果,而責任大多是用在描述當事人已經違反法律或契約的狀況。

例如:在台灣的民法體系中,是將會發生損害賠償責任的侵權行為,列為債之發生的原因之一,規定於民法債編當中。而在中国大陆的民法體系中,則是將侵權行為單獨立法,稱之為侵權責任法。兩者體例雖不相同,但對照之下適足以顯示出責任本質上的密切相關性。

责任及履行[编辑]

道义责任没有履行,应当负责的人会受到道德谴责。法律责任没有履行,如果标的大,受益人可以通过法院来追溯。如果标的太小,极少有受益人会为了道义上的原因通过法院来追溯,因为成本太高,所以就放弃了。有条件的受益人也可能通过暴力来追溯。

虚拟责任[编辑]

在于电脑游戏或电脑网络游戏中所产生的责任是虚拟的,玩家有特殊约定的除外。而网络本身是真实的,人们在网络上发生的任何行为都是真实的,因此也都要负责任的,就算是虛擬的責任,也要負責。

參見[编辑]

参考文献[编辑]

  1. ^ 清代李鵬年、劉子揚、陳鏘儀編著,《六部成語 · 吏部》“責任,本任應管辦一切分所應為之事”
  2. ^ 藝術與建築索引典—責任页面存档备份,存于互联网档案馆) 於2011 年4 月11 日查閱
  3. ^ Mihaela Păceşilă & Sofia Elena Colesca. Insights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NGOS. Systemic Practice and Action Research volume. 2020-03-03, 33: pages311–339 [2021-03-13]. doi:10.1007/s11213-020-09520-1. (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-09-15).